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师资队伍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2020年度大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计划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7-19 

根据《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大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9〕19号文件),现就做好2020年度大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留创计划”)资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留创计划”支持的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出国(境)留学1年(含1年)以上,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申报项目

(一)创新类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新技术研发和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水平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动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资助。

(二)创业类项目(我校老师不需要申报此项目)。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良好、处于初创或初始期企业的项目,每项给予30万元资助。

(三)配套类项目。申报项目已获批2020年度人社部、省人社厅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的,每项给予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最低20万元。

(四)优秀类项目。符合国家和大连市重点战略需求、对大连市重点产业行业发展发挥关键和带动作用的项目,每项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创新类项目。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2.有具体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项目实施计划;

3.对所申报的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能力;

4.留学回国人员应为所申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回国工作时间不超过5年;

5.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并明确承诺。

(二)创业类项目(我校老师不需要申报此项目)。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占股30%以上,允许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应为留学回国人员或团队;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项目申报单位在连工商登记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注册资本认缴资金不低于20万元;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

4.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成功创业经历者可优先考虑;

5.有具体的创业实施计划;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实守信;

7.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并明确承诺。

四、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人于2021年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申报表、一览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报综合办公室368房间,电子版发送至xuxinao@。

五、申报材料

(一)《大连市“留创计划”资助项目申报一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大连市“留创计划”资助项目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证明材料(纸质版):

①申报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人事处统一提供)。

②个人资质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身份证、护照(资料页、出入境记录页)、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等。

③知识产权证明。

④申报项目获奖等证明。申报创业类项目的,另须提供创业计划书、可行性报告、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企业发展证明材料。申报创新项目的,另须提供创新项目实施计划(含项目执行计划、资金预算、项目人员组成等)。

⑤证明材料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要求:纸质版材料(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六、项目立项和实施

(一)专家评审。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二)计划下达。市人社局下达2020年度“留创计划”资助计划。

(三)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按照创新或创业实施计划开展2020年度项目工作,市人社局、区市县(先导区)该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使用范围

1.配套类项目。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未作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市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执行。

2.创新类项目。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或展会费等。

3.创业类项目。主要用于留学人员企业购置仪器设备、购买生产资料、贷款贴息、企业房租/水电/物业费、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或展会费等。

七、项目总结和资金申请

(一)项目总结和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区市县(先导区)该项目主管部门向市人社局提交项目执行总结和资金申请。

(二)资金审计。市人社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区市县(先导区)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项目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垫付、待年度集中申领时按标准统一拨付,实际发生额度未达到资助标准的,据实核拨。

上一条:关于大连理工大学2021年度“星海人才培育计划”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20年度大连市引进中国籍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人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