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规范生物工程学院的动物暂存室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 动物暂存室指专门用于动物暂存、实验的生物工程学院实验楼622、624两间洁净实验室。
三、 本动物暂存室仅可用于动物的短期暂存饲养和实验,不可以在本室内用于动物生产、销售或长期饲养。
四、 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依《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动物实验资格证书。
五、 在本实验室使用的实验动物,应于具有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取得,并具有质量合格证。
六、 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界定,本实验室为普通级环境,不可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相关的动物实验。
七、 对于实验动物尸体应进行焚烧或其他无害化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其他垃圾应按照实验室废弃物进行规范化处理。
八、 实验动物应有台账记录备查,包括(但不限于)动物来源、品种、购买时间、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
九、 基于实验室安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违反本室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安全责任由使用人自行负责,并依据学院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十、 本动物暂存室委任专职教师负责进行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细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理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