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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学院公房使用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0-11-17 

生物工程学院公房使用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0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发挥其作为教学、科研资源的最佳效益,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用房系指属于学院管辖的所有房产。学院享有分配、使用、收回和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私改。

第三条            学院公用房管理坚持学院统筹、按需配置、动态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学院公用房分为五类:

1、行政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库房等;

2、公共平台用房:学院设立的公共科研平台用房

3、教学实验室:由教务处认定的各类教学实验室;

4、科研用房:包括科研用办公室、实验室;

5、预留用房:作为学院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及面向学院内有偿使用的房源;

学院针对不同类别用房以及人员情况实行不同的配置、使用、管理和成本承担方式。

第五条            学院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及公房管理联络人组成。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用房制度的起草、讨论、决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决议;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 公用房分配办法

第六条            学院公用房依据学校公房使用的相关指导性意见按类别进行配置。

第七条            学院行政用房参照学校制订的专职行政人员办公标准及服务保障体量进行配置。

正处级
 
(平米/人)

副处级
 
(平米/人)

科级及以下
 
(平米/人)

自聘人员
 
(平米/人)

<18

<12

<9

<7

    根据学校测算的学院行政辅助用房面积配置不大于150平米,学生工作附加用房面积不大于50平米,行政用房具体分配使用方案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批。

第八条            学院公共平台用房,按照各学科发展预期、设备和人员体量等方面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进行配置。

第九条            各类教学实验室按照学校教务处认定标准和学院实验教学的需求进行规划,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报请学校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十条            教职工科研用房在综合考虑了教师、研究生的科研工作用房基础上,按教职工职称计算定额面积,并以研究组为单位进行分配:

职称

教授

副教授(博导)

副教授

讲师及以下

面积(㎡)

88

78

46

43

第十一条  教师退休、离职(调离),相应用房退还给学院。

第十二条  使用人享有使用所配置公用房(包括配套设施,以下同)的权利,但不得擅自变更公用房的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学院有权收回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使用人应履行合理使用、细心照管、认真维护的责任,不得损坏公用房,不得擅自进行公用房的改造、扩建,不得损坏屋面与层间防水、建筑结构和水、电、暖管线及其它设备、设施。如需对使用房屋进行改造、装修,须向学院申请后按照学校管理规定执行。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第三章 科研用房使用收费办法

第十四条 本着既要保证广大教职工的科研工作条件,又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房屋资源的调节作用、提高科研用房的使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学校的公用房使用收费指导办法制定本学院的科研用房使用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科研用房以研究组为单位核算免费使用面积,超出部分按一定额度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科研用房免费使用面积计算方法:

   1、教师工作用房按职称确定免费面积标准(单位:平米/人)

一级教授

A1

二级教授

A2

三级教授

A3

四级教授

A4

副教授

B

讲师及博士后

C

50

35

25

20

15

10

   2、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用房免费面积标准(单位:平米/人)

硕士生

D1

博士生

E1

硕士留学生

D2

博士留学生

E2

4

5

4

5

注:①所有研究生须为全日制研究生;

②硕士只计自入学起3年以内的,安排2年论文工作,其用房系数为2/3

③统考博士生只计自入学起4年以内的,硕博连读及直博记6年以内的,均为全时研究工作;

④博士后须为全时在校工作。

   3、以研究组为单位计算所有教师和学生的免费面积之和即为该组的免费科研用房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减去研究组免费使用面积即为应付费使用面积。

第十七条 每年对各研究组的用房面积进行核算,对于应付费使用面积收取超额使用费,采用以年为单位进行阶梯式收费:

1、超出免费面积50%(含)以内的部分,1/(平米天);

2、超额免费面积50%~100%(含)以内部分,2/(平米天);

3、超额免费面积100%以上部分,4/(平米天);

4、为鼓励教师和研究生假期工作,每年按300天计算收费。

第十八条 离退休教职工不享受免费用房,退休后必须办理公用房清退手续。

第十九条 若由于承担重大项目包括主持科技部重点研发项目(含课题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重大项目等,需临时租用学院的预留公用房(不超过50平米),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党政联席会批准,按2/(平米天)的标准、以月为单位收取公房使用费,使用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收取,至项目结题退还房屋。

第二十条 分配给新入职教师的公用房,第一年免费使用,第二年对付费面积按阶梯收费标准的50%收费,第三年正常收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退回时,使用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公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负责公用房的免费使用面积、超额用房收费的核算,并原则上于每年的12月初收取年度公用房使用费(如学校要求的时间节点有变化以学校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人未按学校、学院相关要求缴纳公房使用费或房屋租赁费的,学院有权收回所涉及的用房。

第二十四条  科研用房使用费的收缴严格与教师的绩效、研究生招生、评优评职等挂钩。

1、对于不缴纳公房使用费者,扣除其课题组所有老师当年年终奖励性绩效50%;同时,取消相关教师评优、评职资格直至补齐公房使用费。

2、累计两年及以上不缴纳公房使用费也拒绝退还多余房屋,扣除课题组所有老师全部奖励性绩效;同时学院不出具相关教师的师风师德证明,直至补齐公房使用费。

3、对于私自占用公房,学院通报批评、限期清退,并扣除其课题组所有老师当年年终奖励性绩效50%;同时,按8/(平米天)缴纳罚金。

4、对于私自占用公房,且既不退还也不缴纳罚金的课题组,扣除该课题组所有老师的全额奖励性绩效;同时取消相关老师研究生招生、以及评优评职资格,学院不出具相关教师的师风师德证明,直至退还所占公房、补齐罚金。

5、对于未经允许私自占用学院公共区域的,学院通报批评、限期清理,同时按照物品所占用的投影面积按8/(平米天)缴纳罚金直至清理完成。对于不清理、不缴纳罚金的课题组,扣除其课题组所有老师当年的全部年终奖励性绩效。

 

第四章 公房收费的使用办法

第二十五条  依据学校公房使用指导意见和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公用房收费的使用范围:

1、    房屋装修改造

2、    物业增值费

3、    水、电等运行维护费

4、    房屋租赁费

5、    家具、设备采购

6、    与房屋管理、运行维护相关费用

7、    自聘服务管理人员费用

8、    教学和实验等相关费用

9、    引进人才费用(除发放薪酬、工资等外)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公用房使用费收取情况、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学院纪委对公用房管理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采用的原有相关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生物工程学院

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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